使用條款
第1条
1.(御用聞キ屋)是由株式会社one plus one co., ltd.(以下简称「本公司」。)所运营的。「御用聞キ屋利用规章」(以下简称「本规章」。)本公司根据因特网提供购物代理服务以及行李的转运托运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适用于利用者(第2条记载的定义条款,以下同样)利用时所发生的全部事项。
另外,本规章和依据本公司判断随时制定的个别规章形成一体构成同一个规章。为此,必须在同意全部规章的前提下,才可以利用本服务项目。再者,本规章和个别规章有抵触的情况,以个别规章优先,对于其他的部分本规章和个别规章同时适用。
2. 利用者应承诺,本公司在利用者许可之前能变更本规章和个别规章。另外,本规章和个别规章变更时,本公司会适当考虑以合适的方式随时告知利用者。本规章变更后,关于本服务的一切事项都以变更后的为准。
3. 本规章和相并列的个别规章适用于一切关于本公司和利用者间的服务项目。利用者在利用本服务时请充分理解本规章和相并列的个别规章上应注意的事项,同意的基础上才可利用本服务。利用之时被认为以同一本规章及个别规章。
第2条(利用资格)
1. 利用者是指希望利用者在使用认可本规章及相并列的个别规章的基础上,为了利用本公司的服务而进行申请使用本公司的网站,电子邮件,并被本公司所承认的本人。
2. 利用者不得将本服务的利用资格向第三者转用,借与,转让,买卖,典当等等。
3. 希望利用者须本人申请,或者,希望利用者是未成年人时,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禁止本人使用他人的姓名,邮件地址进行申请。
4. 利用资格的取得是指,同意对本公司的承诺,并完成了前项的深情。
但是,本公司在判定希望利用者该当以下几点事由时,会有不承认利用资格,另外,在判明事实的基准上可取消资格的情况。
(1)如向本公司提供,提示的事项里有虚假的事实,隐瞒,错误的情况。
(2)如过去有被取消登记的情况。
(3)如判明本人不实际存在的情况。
(4)如违反本规章,利用规章及本公司的指示的情况。
(5)如被判断对本公司和其他利用者造成了干扰,危害,诽谤和中伤的行为。
(6)如本公司判断其他不恰当的情况。
5. 利用本服务时,本公司会对利用者给予,发行受理号码,会员ID,各种宣传活动编码,联票编码,密码等(以下,称为利用者信息),利用者有严守管理的责任。利用者造成的信息管理不善,使用上的错误,以及被第三者使用的损害责任由利用者自身负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再者,以利用者的信息利用本服务,被认作利用者的行为,所造成的责任由利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6. 利用者发现利用者的信息被第三者知道或,对此有疑问时,应立即联络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再者,如果因为利用者信息被不正当的利用而本公司产生了损失,利用者有赔偿对本公司的责任。
第3条(申报事项的变更等)
1. 利用者,如果在申请时申报的内容有变更,请尽快向本公司申报。
2. 本公司的通知,通过向利用者事前登记的联系方式发信之后,本公司就视为收到信息。
第4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1. 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利用,是在以下范围里利用的。
(1)利用申请,订正,利用停止等的利用者管理
(2)本公司及第三者的商品,权利,服务,内容,金融商品(以下,叫「商品等」。)的销售或提供
(3)各种活动和宣传活动等的募集活动,向应募者的联络·说明,资料·信息·服务的提供及奖品等的投递
(4)本服务在营运上必要事项的通知,联络
(5)本公司及第三者的商品等的广告·宣传,销售的告知
(6)邮件杂志,邮寄广告的发送,发送
(7)有关服务和商品开发等的询问调查的发送
(8)商品等的捆包·发送业务
(9)收费计算,费用请求
(10)打折券,积分管理·支出等的程序营运
(11)利用者投稿的信息刊载
(12)有关来自利用者等的咨询,售后服务的对应
(13)营销数据的调查·分析,新的服务开发
2. 本公司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没有征得利用者的同意情况下,不会向第三者公开个人信息。但是,第4条记载的为了达成利用的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有预先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合同的业务委托处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还有,属于下面各项的情况依据法令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超越利用目的范围。
(1)如果有本人的同意。
(2)如果基于法令。
(3)如果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在得到顾客的同意比较困难的情况。
(4)如果是为了提高公共卫生和推进培养儿童的健全的必要情况下,而取得顾客同意
困难的情况。
(5)如果是国家机关比方地方公共团体或者接受委托者按照法令执行时须协力配合的情况,如有取得顾客的同意而执行该事务会带来障碍的可能时。
(6)其他,如果本公司判断需要
3. 本公司受领寄给利用者的邮件和各种通知等,必要时进行启封·内容确认的情况。
4. 本公司有利用者在使用本服务时有使用电脑数据的情况。
5. 有关本公司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利用者被认为已同意第4条记载的事项。
第5条(利用停止)
1. 根据本公司制定的方法,利用者向本公司提出通知时可随时停止利用。
2. 即使是利用停止后,如果继续接受到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所接受的服务也继续适用于本规章。
3. 如果利用者死亡,本公司把该利用者那个时刻作为利用停止,利用者信息等将不能再利用。
第6条(利用资格的停止,以及资格的取消)
1. 明确了个人信息,利用者信息等是虚假情况时,根据违反本规章的理由,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的利用者,本公司不进行事前通知,可停止本服务,取消利用者的利用资格。这种情况,即使利用费用已经支付完成,本公司也不退还费用。
2. 本公司可拒绝停止利用资格,和取消资格的利用者再次的申请利用。
第7条(本服务的内容)
1. 本服务是指利用者指定,购买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商品而进行的有关手续(商品选定,安排,支付,领取,检查产品,捆包,发送等)的购物代理服务及转送/发送服务。
2. 本公司,特别是,利用者需求的情况,本服务处理商品和,利用者规定的个人所有物(以下,说「利用者行李」。)代理捆包,进行包装,发送手续的(以下,说「选项商品」。)。
3. 本公司不成为关于与销售经营者的商品的买卖契约的当事者,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瑕疵,知识产权侵害等,不承担一切的责任。还有,基于cooling-off制度不接受的退货。
4. 利用者,有权对本公司,作为给予用利用者的名义签订买卖契约的权限的东西。
5. 本公司对于利用者的商品,其是否有瑕疵,是否侵害知识产权,本公司概不负责。但是本公司保管期间发生利用者商品的纷失,破损时,在利用者当面对证时则不在此列。
6. 本公司对于运送公司所运输商品,如由于运送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造成商品的无法到达,延迟或破损等,本公司概不负责。
7. 利用者对于本公司赋予以利用者名义缔结运送条款的权限
8. 可以利用本服务的贩卖事业者,运送公司以及可以利用本服务的商品种类,尺寸,重量,金额,发送目的地等其他条件,仅限于本公司规定范围内。利用者如超过本公司规定范围,则无法利用本服务。
9. 附带保险发送的商品的补偿金额,根据商品发票所记载的商品价值算出。本公司只负责客户商品的转送,由本公司发送的附带保险的商品价值,根据客户商品一起的交货单或收据,本公司进行判断,记载在发票上。这种情况下,如果交货单或收据上没有明确记载,或交货单或收据难以发现,同时客户也没有申告时,本公司参考市场价格来算定商品价值,记载在发票上。由此而发生关税或其他税金,补偿金额不足等情况,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8条(本服务利用禁止商品)
会员不可利用本服务处理以下商品
1现金,支票,票据,股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类
2信用卡,现金卡等卡类
3金融机关的存折及提款用卡
4发送地址为本公司难以判别的公司名称
5信函或法律规定相当于信函的通信手段
6活着的动植物或动物死骸
7人体或者人体的器官,遗体,遗骨及牌位
8饮料,食物或其他容易变质腐败的商品
9化学毒品,大麻,麻药,精神幻觉药物或其他禁止药物
10枪支,刀剑,武器,兵器,火药类,爆炸物,有毒物品等
11医药品,医疗器械
12儿童及成人淫秽物品
13包含经由国在内的进出口国,州,地方政府的法令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商品
14其他运送公司的运送条款上不允许的商品
15其它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商品
第9条(本服务的费用及支付)
1. 本服务的费用包括商品购入时所需费用(商品费,到本公司仓库的运费及间接发生的税金,在店铺购入时的交通费及人工费等)以及费用支付和准备所产生的本公司规定的购买手续费,
从本公司发货至利用者或利用者指定场所所发生的配送费和转送手续费(以下简称转送费用),另外还有和本服务相关的其它费用.有关费用是由本服务上所记载的费用体系来算出.
2. 本公司的服务利用费用在无事先通告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另外以费用表的基准测量得出的商品重量,货物重量,根据本公司的测量结果,有可能和运送公司的测量结果有不同.
3. 关税及其他附加税,付款手续费,利用者取货时发生的交通费等,从本公司到利用者以外发生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特别费用)发生的话,利用者请负担实际发生费用.本公司无义务垫付特别费用.
4. 利用者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时期内,用本公司指定方法支付费用.
第10条(商品接收以及验货)
1. 本公司可以开封检查商品以及利用者的货物.但是本公司无义务验货,因此不保证该当商品的品质好坏,有无瑕疵,物品真伪以及是否违反发送国,经由地以及目的国的诸法令.
2. 前文所述验货时,如果发现目的是为了转移犯罪所得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的物品,本公司可不经利用者同意,告知警察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
3. 商品验货或其它本条例规定如发生损害利用者利益的情况,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4. 利用者对本公司转送商品以外的邮件以及通知等收取时,根据本公司的判断有开封,内容确认,以及处分的权利.另外不负通知利用者的责任.
第11条(拒绝提供本服务)
本公司因如下事由或有此风险的场合,即使接受提供本服务时也可拒绝提供本服务.
1. 商品为第八条所定禁止商品
2. 无法确认利用者所在地或商品发送地
3. 贩卖者不发送该商品或回收该商品
4. 利用者的货物没有到达本公司仓库
5. 利用者或货物收取者拒绝接受商品
6. 运送公司不运送该商品
7. 被海关拦截
8. 利用者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不支付费用
9. 利用者违反本规定
10. 其它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情况
第12条(无法交货商品的处理)
1. 本公司收到第八条规定商品时,该当商品立即废弃处理
2. 本公司前条规定理由(1以外)存在时,从受领日起保管90天
3. 利用者在前项规定的期间内无违反前条规定的情况下,可对本公司指示将商品发送至利用者规定地址
4. 利用者在第二项的期间内违反前条规定事由,本公司可以将商品贩卖或用其它方法处理.
5. 本公司根据前项规定贩卖该商品时,其贩卖金额用于商品的保管,处理所需费用以及本服务所需费用.
6. 前项处理的余额,本公司将在余额确定日起20日之内退还给利用者指定帐户.汇款手续费由利用者承担.
7. 前项的余额不加算利息
8. 本条所定商品的处理而给利用者带来损失时,本公司概不负责.
9. 与本条所定无关,本公司可申请破产法
第13条(本服务的停止与变更)
本公司可随时在不通知利用者的情况下对本服务的内容进行变更或停止.由此对于会员所带来的不便,本公司不负一切责任.
第14条(本服务的中断,停止)
1. 本公司可根据下述事由之一在不对会员进行事前通知的前提下对本服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变更,追加,一时中断,停止或消除
1系统发生故障时
2火灾,停电时无法提供本服务时
3天灾人祸,战争,恐怖袭击等无法抵抗因素
4扩充服务,对系统进行更新,点检
5其它本公司认为必要时
2. 本公司可在不得到会员承诺的前提下对本服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变更,追加,一时中断,停止或消除
3. 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原因本服务停止,变更时给会员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4. 本公司因为外因(系统故障等)而造成本服务数据损坏时,概不负责.
第15条(禁止行为)
1. 利用者对于本公司网络,出版物,传单等和本服务有关的情报,不得用于其它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 关于本公司发送给利用者的电子邮件内容的著作权全部归本公司所有,不允许擅自转用,转载。
3. 原则上禁止本网的链接,但事前得到本公司许可不属于此范围。
4. 如果本公司判断利用者属于以下行为时,本公司不事前通知或催告,也可使利用者退会。
(1)违反公共秩序风俗的行为。
(2)结合到犯罪行为的情况
(3)侵害到其他利用者或第三者的著作权的行为
(4)侵害到其他利用者或第三者的财产,隐私的行为
(5)违反知识产权,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6)中伤,诽谤其他利用者,第三者或本服务及本公司的行为
(7)与选举事前活动,选举活动或类似行为以及公职选举法相抵触的行为
(8)通过本公司得到的信息,在没得到本公司的承诺下,复制,买卖,出版以及超越其他私人利用范围的行为
(9)其他,本公司判断利用者不适当的情况
5. 利用者违反本规章或个别规章,给本公司造成某种损失,本公司可要求利用者进行赔偿。
第16条(面则事项)
1. 本公司不能够保证本服务的内容及利用者通过利用本服务得到的信息等的完全性,正确性,确实性等。
2. 除去本公司明确规定的本规章及个别规章以外,与本公司无关的损害,不管本公司能否预见(预测)在特别的状况下发生的损失,以及由于商品损失原因,第三者向利用者要求赔偿而产生的损失,关于以上的损失,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3. 不保障从本公司的网页,服务器等发送的邮件内容不含有电脑病毒等有害的东西。
4. 利用者违反本规章和个别规章而发生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7条(适用法律及同意管辖)
1. 本规章及个别规章适用的法律为日本法。
2. 关于本规章的一切纠纷,东京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的专属管辖法院。
以上














